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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增材制造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Additive Manufacturing Association,缩写是 SAM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材制造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增材制造技术或产业相关研究工作的机构、具有增材制造类学科或相关研发团队的学校等单位和对增材制造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及研究人员等自愿组成的科技类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道德风尚。通过搭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机构、会员与非会员单位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单位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重点解决上海地区增材制造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问题,促进上海市增材制造产业发展。为实现上海市增材制造产业全面腾飞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 作为上海市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共同要求,同时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增材制造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 组织制定并执行增材制造相关的各类标准。
  • 对增材制造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发布结果。
  • 开展对增材制造产业国内外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研究本领域面临的问题,提出建议。出版刊物,供会员单位和政府参考。
  • 组织相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等。
  • 根据协会章程,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增材制造产业相关的质量规范、技术规程、服务标准;
  •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协会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增材制造领域相关的研究、交流、

培训、咨询、展览、产品推介等活动,协调、组织标准制定。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增材制造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增材制造技术或产业相关研究工作的机构、具有增材制造类学科或相关研发团队的学校等单位;

(四)对增材制造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及研究人员等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修改章程;
  •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 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理事可连选连任。

本会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成员从本会会员中选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的科研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其中一位副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2016-11-24 13:2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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